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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22日)废止

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保护
  第六章 自我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使之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系指在本省居住和暂居的六周岁(不含本数)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和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智力发展的特点,坚持以培养教育、启发引导为主的原则,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行使监护职责,认真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条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保证他们必要的物质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不得歧视、虐待、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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