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家务劳动服务公司等行政事业收费问题的通知
(京劳法发字(1990)165号 1990年6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劳动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复函”〔京价(涉)字(1990)第305号〕转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到区、县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附: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动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复函
(京价(涉)字(1990)第305号 一九九0年六月十五日)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0〕7号“关于申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收悉。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