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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给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代征单位提取代征费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给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代征单位提取代征费通知
(京财控(1990)854号 1990年6月7日)


各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
  1989年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81号文件精神,对部分专控商品继续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截止到1990年5月31日各代征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定点供应单位,已将代征附加费上缴市财政局帐户,现根据你单位实际上缴入库金额,按2%提取代征费______元,作为弥补代征专控商品附加费所增加的费用。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对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继续暂时停征专控商品附加费。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所售专控商品代征附加费情况,再进行一次核查,该补征的要及时补征上缴。今后如查出1988年度、1989年度,不按规定代征、上缴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单位,将按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81号文件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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