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是否依法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效益;
  (四)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
  (六)处置罚没财物和罚没款的情况;
  (七)实施法律、法规而颁布的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前条规定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做好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法律、法规的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应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程序,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必须依法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对不出示证件、着装不整齐或者不佩戴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不当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迅即纠正。同时应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依法进行复议。年终时应对复议工作进行总结,并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分别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