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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听取并接受他们的检举或控告。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颁布后,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应制定出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及时、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
  对涉及二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法律、法规,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严格履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争议或者纠纷),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争议或者纠纷),属于当地政府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理。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或者纠纷各方必须及时执行;争议地或者纠纷地政府必须组织、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份行政执法的统计报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并由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将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及时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均应对由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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