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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协税护税组织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护税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制止、打击和查处干扰国家税收工作、妨碍税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
  (三)制裁威胁、辱骂、殴打税务人员及暴力抗税者。
  (四)追究构成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自愿参加协税、护税组织的人员,由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统一印制的证件,进行编组,指定具体的监督范围或确定工作重点。
  第九条 协税、护税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区税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协税、护税人员发现偷税、漏税线索时,可直接向所在地区税务部门举报;对构成犯罪的,也可向派驻税务部门的检察机构举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街道(乡镇)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与税务部门共同组织对协税、护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负责与其他单位和部门协调搞好有关协税护税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实行公开办税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和举报登记簿,及时受理举报案件,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保护协税、护税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举报偷税漏税案件实施严格的保密制度,对泄密和打击报复的行为及时调查,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可设立协税、护税奖励基金。对经常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纳税情况的人员,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工作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具体工作人员,由县、区政府定期给予奖励。
  各区、县政府每年度要评选协税、护税工作积极分子,发给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署名举报偷漏税案件的,经查实处理后,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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