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协税护税组织管理办法
(沈政发[1990]49号 1990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群众和有关部门协税、护税积极性,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税组织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协税组织,分横向协税组织和纵向协税组织两种形式。
横向协税组织按行业、地区和经营范围等结成网络,编制成组。
纵向协税组织以大中型企业和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为主,按隶属关系结成网络,编制成组。
第四条 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和集贸市场的协税组织,包括明网和暗网两种形式。
明网是指公开的协税组织,主要由个体工商业行业组织,个体业户,私营企业财会人员,代扣(代征)代缴单位,各种专业管理部门等组成。
暗网是指以举报形式实现职能的不公开的协税组织,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村)干部、居民群众组成的居民协税网组和由旅店、贸易货栈、寄存处等货物集散单位或服务行业有关人员组成的行业协税网组。
第五条 协税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协助税收管理人员调查核定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情况及纳税额,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帮助其建立健全帐簿。
(三)发现并及时反映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业户、私营企业及其他纳税人的偷漏税问题。
(四)配合和协助税务机关查处各种偷税、漏税、抗税、欠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六条 护税组织由派驻税务部门的检察机构及公安、工商、银行、物价、审计、铁路、海关、民航、邮电等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