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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债(1990)797号 1990年6月2日)


  为加强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完善帐务处理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工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资金来源类
  设置“兑付资金预拨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拨入记收方,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方余额为应归上级财政部门结存兑付资金数,付方余额为上级财政部门应补拨兑付资金数。
  (二)资金占用类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明细帐户。
  2、设置“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的兑付款用本科目核算。并按所属地区或经办单位名称分户设帐。拨出记付方,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已兑付国债券本息合计数冲减计入本科目的收方,付方余额为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应归还或待兑付结存资金数。收方余额为应补拨兑付资金数。兑付期终了,兑付资金结清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资金结存类
  1、设置“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科目。拨入兑资金时记收方,付出或结余上缴时记付方。
  2、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国债券还本付息现金用本科目核算。从银行取回现金记收方,兑付或转帐上缴记付方。
  (四)表外科目的设置
  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表外科目,并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年度、类别分户设帐。
  经收记收入,缴记付出。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人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还本付息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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