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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校办实习场所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校办实习场所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0)144号 1990年6月3日)


市属有关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
  市税务局以京税二字(1990)34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同时,明确规定对技工学校举办的实习场所,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请你们遇有技工学校税收问题及时与所在区、县税务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税二字〔1990〕341号、 签发人:张富珍 一九九0年五月三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有关税收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只适用于高教系统普教性高等学校及其所办的校办企业,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其他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不得比照执行。
  二、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所办原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1989年1月15日国务院10号文件下达后改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不得享受10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照顾。
  三、对于经县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结合本校教学任务举办的实习工厂,实习农场,仍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其结合教学任务举办的服务性企业,如确属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消耗性校办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严格审查核准后,可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于各类职业学校(不包括普教系统中小学校办的职业高中)、电大、函大、夜大、业大、职大等成人学校以及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组织所办学校的校办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五、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各类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组织指派专人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的校办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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