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给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发护理费的通知
(京财行(1990)752号 1990年5月17日)
各区委、县委,市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党委(党组):
鉴于我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多已年高体弱,积劳成疾。为了更好地照顾护理好这些老干部,使他们延年益寿,现研究决定,凡属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老干部工作部门报请领导批准,可从1990年5月起享受护理费。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从“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内列支;企业单位从“营业外支出”内列支。已享受副市长级保姆费待遇的离休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