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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1994年7月5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0年3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
(青政发(1990)115号 1990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青岛市劳动局是本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师的考核、评审和聘任工作。

第二章 聘任范围和呈批程序

  第五条 经批准实行技师聘任的单位,聘任技师应按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部门颁发的聘任技师比例限额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单位技术密集程度和技术工人结构情况,在本系统聘任技师限额内,调剂使用聘任技师的指标。
  各单位聘任的技师的人数限额,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经市劳动局核定后下达。
  第六条 技师属工人编制,单位中的管理干部和以工代干人员,不属于聘任技师范围,若本人申请技师技术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取消干部身份回到生产岗位,方可参加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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