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0)153号 1990年5月17日)
各区委、县委,市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党委(党组):
为适应开展老干部工作的需要,解决离休干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更有效地使用现有经费,现将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的有关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需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不足部分可从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中调剂使用。
二、有离休干部的单位,年初按上年底的离休干部人数,以每人每年150元特需经费和350元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标准列入预算,专款专用,由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统一掌握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经费开支情况,每年要向离休干部公布一次,认真听取改进意见。此经费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