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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0)633号 1990年5月6日)


  近几年来,我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及街道、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在保障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便于开展各区、县的防火宣传教育、消防检查、表彰先进等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可由各区、县财政局从消防罚款收入中给予安排,列城市维护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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