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4)64号 2004年6月2日)
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要求,我们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和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完善,并已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个人帐户。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二、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应使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缴费当年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具体缴费标准由各区(县)自定。缴费标准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缴费期计息,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以2.5%为最低计息标准。
三、农村养老保险按下述办法计发:
(一)本通知实施之前参保人员已缴纳的保险费按8.8%计发,本通知实施之后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按5%计发。
(二)对按已确定的缴费标准实行年缴费,在领取之前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其领取标准按8.8%计发;连续缴费发生中断的,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参保人员已缴纳的保险费按8.8%计发,本通知实施之后缴纳的保险费按5%计发;连续缴费再提高缴费标准的,提高部分按5%计发。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定的标准领取。
四、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年龄,原则上男女都定为60周岁。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调整后缴费标准要重新测算。
五、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可建立循序渐进的方案,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先补贴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有条件时再启动调节机制。各区(县)的改革方案,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六、上述改革内容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