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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从即日起予以废止。有关学校校园校产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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