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为加快发展郊区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资金扶持的实施意见
(京财经一(2004)803号 2004年6月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我市郊区流通网络体系建设,提升郊区流通现代化水平,满足郊区农民日常生活的消费需求,按照市领导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的要求,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工作目标。依据《
预算法》和《
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北京郊区流通组织发展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发展郊区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成效显著的连锁商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资金补助范围和条件。
在通州区、怀柔区、门头沟区、顺义区、平谷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密云县、延庆县的乡镇、村发展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的商业连锁企业。
1、连锁企业的总部注册在北京,近2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市拥有15家以上店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
2、连锁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连续2年经营亏损不能享受资金补助;
3、连锁商业企业在乡(镇)、村开设乡镇连锁超市单店经营面积要达到800-1000平方米左右,乡村连锁便利店单店经营面积要达到50平方米以上;单店超市的经营品种要达到2500种以上,单店便利店的经营品种不少于1000种。
二、资金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资金补助范围的连锁企业每新开一家乡镇连锁超市,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
2、符合上述资金补助范围的连锁企业每新开一家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1.5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