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举报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市级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为: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情况,设立监督举报管理部门或分派专人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三)举报涉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问题,原则上由市级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牵头,区、县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其他方面的举报问题,原则上由被举报方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办理,市级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四)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应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守秘密;
(二)熟悉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应资格;
(三)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内容;
(五)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和销毁举报材料等;
(六)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举报材料;
(七)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发表涉及举报内容的言论;
(八)在事实未调查清楚之前,不得擅自下结论并公布于众;
(九)不得有其他不利于监督举报工作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条 办理程序及相关问题:
(一)接受举报后,根据各级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材料进行登记整理,并转到承办部门;具体承办部门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对举报案件调查、取证后,应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对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举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举报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人员如需外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