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38号 2004年5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经研究,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要把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同规范管理、锻炼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1号令)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理举报范围: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章、票据、处方等违规行为;非参保人员借用医疗保险手册等违规行为;
(三)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等无关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举报材料、受理举报方式:
(一)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方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尽可能详细的举报内容等;对无明确举证的举报,工作人员应提请举报方明确举证要素;
(二)受理举报方式:1.电话、信函;2.当面举报;3.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