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拆迁公告中搬迁期限的批复
(京国土房管拆(2003)1001号 2003年11月19日)
朝阳区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确定拆迁公告中搬迁期限的请示》(朝国土房管拆〔2003〕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搬迁期限等内容。拆迁公告中的搬迁期限,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的以外,拆迁公告中的搬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日;按照《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自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之日起,剩余搬迁期限不足20日的,按照20日确定剩余搬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