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国土房管拆(2003)986号 2003年11月17日)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国土房管〔200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的延期次数未作限制,请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结合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处理。
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批拆迁期限延期申请。拆迁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应说明未能按照原批准期限完成拆迁的原因,并提出加快拆迁工作的措施。
三、拆迁人没有及时申请延长拆迁期限,致使拆迁期限出现中断后,拆迁人再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延长拆迁期限前,可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对拆迁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