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局、总公司安技部门负责人的教育由市劳动局负责。
四、企业安技部门负责人的教育由所在区、县劳动局负责。
五、其他人员的教育由本企业负责。
第六条 须领取《安全生产领导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应填写《安全生产领导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二)按下列规定向指定部门申请发给《资格证书》。
一、局级领导干部、市属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和局、总公司的安技部门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由市劳动局核发。
二、中央在京企业(局级主管部门不在京)的厂级领导干部、安技部门负责人和区县属企业领导的《资格证书》由所在区、县劳动局核发。
三、企业中层领导干部的《资格证书》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发;无主管部门的,由本企业负责核发。
第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八条 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人员,可免予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直接参加考核,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则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九条 《资格证书》由持证人保管,发证部门登记备案;《教育卡》由填写部门保管。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四款所列人员的《资格证书》在全市范围内适用;第三款所列人员的《资格证书》在本系统、本地区适用;《教育卡》在本企业内适用。
第十一条 对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发生由其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伤以上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章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证部门在其《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证,记证达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并提请其职务任命部门将其调任或调岗,如工作确实需要不能调任的,则要重新参加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对违反
《办法》和本规定的企业,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由发出“指令书”的机关按下列规定对其部门或企业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者,每发现一例,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