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及有关资料。
跨年度的续建项目,纳税人必须于次年头二个月内到登记的税务机关,按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据实申报结算,多退少补;未按规定结清上年应缴税金的,不予验发新的年度投资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纳税人须持有关资料到登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清算手续。对未按规定申报清算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第七条 下列项目实行就地征税:
(一)纳税人在外埠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税。
(二)中直、省属、部队及外地来沈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沈就地缴税。
(三)纳税人在市内安排跨区(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设单位核算地缴税。
第八条 中直、省属、部队及外地来沈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标明税率、税金的文件后,均应送市计经委核定,转发后到市税务局办理纳税手续,持完税证明到市计经委办理投资许可证。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也可委托各专业银行代扣代缴。受托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
第十条 各类商品房屋开发单位都要按单位工程投资额上报年度计划,并标明税率和税金,办理纳税手续和领取投资许可证。凡未列入计划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年度计划面积5%)的单位,一律按计划外项目征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须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按单位工程逐一列出建设规模、投资额、税率和税金,并将全部税金计入总投资额中,但不作为设计、施工及其他取费的基数。
项目竣工结转固定资产时,已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应按年度计划管理权限,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其他单位无权发放。凡滥发投资许可证造成偷漏税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