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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办法
(市政府1991年第44号令 1991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在内的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总投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以下简称投资许可证)。
  按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四条 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之后,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权限不变。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要按单位工程列出应缴纳的投资方面调节税的税率和税金,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对其中属于各区(县)、局(公司)审批的总投资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下达年度计划时,应将包括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和税金指标,抄报市计经委和市税务局,同时抄送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局。
  第五条 纳税人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十日内,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和申报手续。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填写投资方面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并在十日内到开户银行或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到原批准投资计划的计划经济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投资方向调节税分期缴纳审批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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