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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
  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颖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地、市、县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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