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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6日)废止

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1年9月24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销者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止伪劣商品流通,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销和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项商品质量检验,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标准计量局负责全市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区标准计量(含技术监督,下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单位或者县以上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条 工商、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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