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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必须征得本单位行政同意,并主要组织离退休职工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职职工必须在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方可参加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 职工技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在进行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时,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税务部门以此为证,按照国家对技术性收入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有关征免税手续。

三、财务管理与分配

  第九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机构,财务上要与行政脱钩,执行工会职工技协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纳入同级工会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技协和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区、县、局级以上工会技协要在搞好基层汇总的基础上定期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报送决算报表。
  第十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机构所承担项目的下列开支列入成本:
  1、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消耗于该项目中的原材料、辅料、燃料、动力、另配件、外购品、包装、运输及整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等费用。
  2、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必须支付的各种讲课费、工时费、劳务津贴等。
  3、技协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设备、仪器仪表、特殊工具的租赁费及向单位行政支付的经济补偿。
  4、服务项目实施中的外协费用。
  5、为实施项目而进行的新技术开发、调查、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等费用。
  6、直接参加服务项目实施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摊销。
  7、服务项目的合同登记、中介、公证、聘请法律顾问、司法诉讼等费用。
  8、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
  9、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印花税。
  超出以上开支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准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涉及的收入和分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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