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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9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10月25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新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尽量安排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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