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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
((91)京经科字第453号、京财工(1991)2076号 1991年10月28日)

  一、为鼓励企业和职工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3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精神。每年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的优秀项目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
  1、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重大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
  2、列入市经委技术开发计划、新产品试产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3、市经委确认的其他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评审标准
  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和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其条件是: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50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八十年代的国际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20万元至5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5万元至2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的大小进行评审。
  四、奖励形式
  一等奖项目:奖金5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奖项目:奖金25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奖项目:奖金1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原则上不超过三人,重大项目不超过五人。
  市级优秀新产品的荣誉证书(单位和个人)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的荣誉证书(单位和个人)以市经委名义颁发。
  五、评选程序
  1、总公司(局、办)、区、县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组织企业申报,经过认真初步审查后提出本系统优秀项目,按时报市经委科技处。
  2、市经委科技处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项目进行复审后,组织由专家和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市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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