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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失效]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外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商可以委托在我国的亲友作为他的代理人。
  外商可以推荐在我国的亲友到其投资企业就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和运输条件、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并按照对当地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需要由中方供应的燃料和原材料,由物资部门优先组织供应。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者在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额,除自筹部分外,差额部分可申请银行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经银行审核,可以优先贷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车辆和其他物料,可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按国家规定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
  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税。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五条 外商来我省举办农业、林业、牧业企业或到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举办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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