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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务市场、街道(乡镇)劳动科收取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职业介绍和人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8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务市场、街道(乡镇)劳动科收取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1)第531号 1991年11月21日)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1〕23号“关于申报劳务市场管理、服务等项劳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劳务市场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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