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关于驻京军队企业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办发字(1993)248号 1993年8月18日)
为加快军队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步伐,促进军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推动军队企业迅速步入市场,并为驻京军队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驻京军队企业与北京市其它企业的改革顺利“接轨”,根据劳动部、总后勤部劳险字〔1993〕2号《关于
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现就驻京军队企业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京军队企业(包括全民、集体和外商投资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按属地管理渠道,一律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并由军队企业的上级部门组织实施。
驻京军队企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的核定、提取、发放及统筹项目,统筹比例,结算缴拨办法,会计科目处理,统计报表制度等,均按北京市现行政策办理。列入统筹的退休职工,企业要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花名册》。
驻京军队企业参加统筹的时间,按照北京市劳动局、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北京军区后勤部京劳办发字〔1993〕80号文件确定的七0一七工厂等十七家驻京军队大中型工业企业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其他企业(名单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实施。
二、考虑到军队企业的特点,在参加退休基金统筹工作中,北京市统筹部门将因厂制宜,予以适当照顾。上缴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待年底时,可先向驻地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再由区、县统筹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审批。
三、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的军队企业,职工个人自企业参加统筹之月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和703号文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费。并按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筹发字〔1992〕705号《关于印发〔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填写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四、驻京军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军队有关职工退休、退职的政策和法令,主动接受各级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积极配合政府统筹部门的各项工作。同时,相应调整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职工退休统筹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休、退职职工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