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改办关于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意见(1993年4月23日 京职改办字〔1993〕005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制度的出现,将人事档案存入人才交流机构,应聘到“三资”企业、民办科研开发机构、乡镇企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日益增多。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人才交流的需要,使这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时得到社会的承认,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这些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由市职改办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二、凡人事档案存放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以及市劳动局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目前在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开发机构及其他管理形式的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本文规定的评定范围。
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为本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存放本区县人才中心),其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仍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三、目前开展的系列暂定为翻译(英、日、德、法、俄等五个语种)、工程技术、经济、统计、会计等五个系列。从事贸易谈判、生产经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管理、产品销售、市场调研、经济贸易、售后服务以及专职从事统计和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专业工作岗位的要求,分别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系列。
四、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等条件,要按《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两门专业基础知识和两门专业知识的考试。非本专业学历人员要按规定参加一门专业知识考试。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含翻译专业人员的第二外语考试)。
五、专业技术资格的确定采取考试、论文答辩、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由国家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系列,有关人员须参加全国考试取得资格,我市不组织评审。(目前已进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是:经济员、助理经济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师、统计员、助理统计师、计算机软件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