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9月12日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30日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国有、集体、个体经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旅馆、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站、酒家、浴室、停车场等(以下统称旅馆),其治安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旅馆地点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二)房屋建筑、电器安装、出入口和通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
(三)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楼层服务台设置便于安全管理;
(四)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还应当有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须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业主、增加经营项目等,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更换或者交回《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