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的通知
(厦府(1993)综266号 1993年10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护宗教房产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根据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城改造中凡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国宗发(1993)21号文精神,与宗教管理部门和有关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
二、对历史悠久、海内外影响较大的寺庙、教堂应尽量给予保留,确因整体规划需要改造的,原则上由开发方根据规划要求在适当地块重建。属于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的办公用房和附属自用房,要尽量就近迁建安排,以方便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厦委(91)67号文“鼓励宗教团体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事业”的精神,对自身有能力并愿意参与旧城改造的宗教团体,市各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