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分管的协会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事件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力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担任协会负责人以上职务,因违法违纪受到通报以上处分,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事件终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行为因涉及社会公益、道德品质、诚实信誉等重要表现,社会和会员反映强烈,可能对协会团结、协会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协会形象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修改协会章程需经1/5的协会理事或1/3的常务理事联名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