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听取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对会员的处罚和除名;
(九)办理在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协会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连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批准秘书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协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草拟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规划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工作文件;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组织会员培训,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和资质等级认证工作;
(八)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