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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更换和增补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视工作情况,由协会发起人或按行业设置的各类专业委员会或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各级组织中的负责人在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员中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协会理事会首次会议由协会发起人参加,由河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筹备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由1/5以上的理事或1/2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或由会长、秘书长动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三)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按理事人数行使表决权;
  (五)召开协会理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六)协会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理事要积极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与原产生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要接受原产生单位和理事会的监督,原产生单位和理事会经2/3以上表决通过,可罢免、更换和增补理事。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交理事会通过;
  (五)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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