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和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根据需要可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所在行政区域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成立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吸收热心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筹措、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
(四)组织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社区服务;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指导学校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事业;
(八)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九)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开展寻人服务等其他人道主义活动;
(十一)遵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第十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建立红十字基金会。
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款物用于社会救助、公益事业和红十字事业。
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根据其来源,在征得捐赠者同意或者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者转为红十字会备灾之用。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对不适合救灾救助的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调剂为适合救灾救助的款物,并接受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红十字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