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主体是在苏北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技企业。
2.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农业科技推广能力,拥有成熟的农业科技成果,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人才资源。
3.申报的推广项目具备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较大规模地带动了苏北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区域特色产业,带动农民致富,农业增收,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效显著。
4.符合申报通知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苏北各县(市)、区独立进行农业科技推广的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县(市)、区计委、农业局,县(市)、区计委、农业局进行初步审核后分别报送苏北五市的计委、农业局和财政局。省直属单位及苏北、苏南各市单位在苏北地区进行农业科技推广的,应与科技推广所在市、县、区联合推广的单位共同起草申报材料,以合作双方的名义联合申报至苏北各市计委、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
2.苏北各市计委会同市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对所报单位的资料进行联合论证后,统一上报省计委、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申报主体需提供详细的材料,其中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包括详细的主体情况介绍、在苏北地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概况、每个科技项目推广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实际数量及经济效益、有关证明文件及其它指定的材料;省直属单位与市、县、区联合申报的材料除上述内容外,还需要提供在推广过程中合作双方的分工,各自承担的任务,参与推广的科技人员数量,双方申请资金的比例等。
4.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论证和评选,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和审查,实地查看农业科技推广的成果,审查证明文件是否属实,听取基层政府和当地农民的意见。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报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计委(苏北办)、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联合下达。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由省财政厅扎口,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实行财政报帐制。年终结余资金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条 项目结束后,省计委(苏北办)会同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主要审查资金是否按时发放,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滞留、挪用的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如在审查中发现有资金发放不符合上述审查要求的情况,查实后,对该单位做出追回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