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25号 2002年11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计委、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计委、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002年10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苏北地区大发展的战略决策,推动苏北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在苏北地区转化的步伐,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致富,根据《苏北发展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苏办〔2002〕114号)关于“省财政将每年拿出500万元,设立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的要求,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扶持农业科技成果在苏北地区(徐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的推广,对在苏北地区进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且成效显著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工作经费使用的具体范围是:农业科技成果的开发、设备购置、培训、试验材料消耗及为推广而发生的交流、合作费用。
第三条 苏北地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省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技企业进行公开申报和评审,本着公开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选定给予补助单位。
2.以科技成果推广业绩为扶持依据的原则。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对资金扶持单位以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业绩作为工作经费补助依据。
第四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省计委(苏北办)、省农林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在对苏北地区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指南,发布公开申报的通知。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