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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代替。)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68号 1995年8月1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是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劳动、工商、计生、民政、卫生、建委等部门参加。
  各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较多的居(村)民委员会应按辖区内流动人口数2‰—3‰的比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口较少的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兼职管理人员。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业主,应根据情况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管理。
  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治安、消防、居住处所、就业、经营、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纠纷调处以及收容遣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管理人员要依法文明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领导和培训,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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