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专项劳动监察的通知
(京劳监发(1998)168号 1998年9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局,公安分(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护劳动力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就业,现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以整顿职业中介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监察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活动,使全市的职业中介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此次专项劳动监察活动,使全市的职业中介活动达到五个规范:规范职业中介许可、规范职业中介行为、规范职业中介管理、规范职业中介秩序、规范职业中介收费。
二、专项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监察范围
1.各级劳动部门经批准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综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2.各有关社会团体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3.社会其他组织和法人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4.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自发的劳务市场)的机构。
(二)监察内容
1.有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情况。
2.各职业介绍机构是否有超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的情况;
3.各职业介绍机构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增加办事服务的透明度和接受求职人员监督情况;
4.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是否熟悉与开展业务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并经劳动部门培训取得了岗位资格证书的情况;
5.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是否悬挂于场所主要位置接受求职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