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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四)事故分析会后,企业依据事故分析会所确定的事故原因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在5日内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因工伤亡事故结案请示报至劳动局。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交叉事故,市、区县劳动局应责成有关单位组织事故联合调查组,并依据事故原因及责任责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因工伤亡事故结案请求,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上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副本。
  三、事故处理
  (一)市、区县劳动局根据事故现场勘察的情况,可下达局部中止作业和限期整改的指令,以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对典型的事故应保留现场,组织召开适当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以促使企业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二)劳动局调查人员在参加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事故分析会时,首先确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是否正确,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对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者处理意见有权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三)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申请结案的请示》报至劳动局。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接到重伤事故、死亡的报告书后,应在30日内批复。
  对于3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市劳动局接到重、特大死亡事故报告书后,90日内向市政府上报事故结案的请示,报请市政府批复结案。
  (四)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案件承办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并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及时核实交款情况。企业经济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罚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分期缴纳。
  四、事故统计及归档
  (一)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对因工伤亡事故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归档的主要内容及顺序:
  1.卷内目录;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式,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自行编号);
  3.送达回证(填写式两名承办人签字,受送达人不是法人的应说明收件人与法人的关系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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