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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纺织企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十)地处远郊区县的纺织企业要鼓励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三荒一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实现就近就业,本乡本土就业等,按我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签订离岗休养协议书,可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离岗休养期间的生活费,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对与压锭任务有关的企业,受压锭影响与纺纱、织布相关的工种,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内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所需经费由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共同承担,标准仍按“纺织一条街”的内部退养经费计算,社会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分三年拨付给企业。
  (十二)对有压锭任务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执行,提前退休人员的计划指标不得突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定的人数。具体办法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每人300元从压锭补贴资金中一次性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付。按此办法办理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规定的正常调整制度办法进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十三)为保证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的顺利进行,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要充分有效地使用压锭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不得挤占挪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确保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就业工程领导委员会要根据纺织企业下岗人员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纺织系统的相关再就业政策,积极开展再就业工作。
  纺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亏损企业的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抓紧机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力争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保证纺织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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