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流安置的渠道和措施
纺织企业要坚持以企业自行分流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分流为辅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的主要方向。分流安置的渠道和措施主要有:
(一)积极进行主辅分离工作,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各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拓宽就业渠道,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和空地,投入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经济实体,安置从主业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新办劳服企业安排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须占从业人数的60%以上。
(二)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已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完成60%的再就业率。
(三)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以按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结合小企业改组改制,鼓励、支持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以资金、技术、劳动等多种形式组织起来,创办股份合作制等经济实体。
(五)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实现岗位置换。除经批准的工种、岗位外,不允许使用农民工,现已使用的,要采取措施于1999年底前清退。有压锭任务的企业,在新上项目需要招工时,三年内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民工,不再分配农转非指标。
(六)鼓励纺织企业之间招聘、使用系统内部下岗职工。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招用本系统下岗职工的,依据《
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
(七)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引导和鼓励下岗职工采取非全日制、小时工、弹性工时、从事分散式的家庭手工业等灵活的就业形式。下岗职工本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以按我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八)要加快建立劳务派遣组织的步伐,纺织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成立劳务派遣组织,对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实施集体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组织按规定享受有关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九)下岗职工自愿调离本系统或申请自谋职业的,企业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并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把人事档案转至调入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由本人寄存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