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1998)25号 1998年9月21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012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金融“三乱”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统一认识,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整顿金融“三乱”的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所制定的整顿范围、工作原则、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精心组织,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平稳进行,按期完成整顿本地区、本部门的金融“三乱”任务,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二、在整顿金融“三乱”,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政、农业、民政部门、供销合作社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整顿金融“三乱”顺利进行。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本地区、本部门的金融“三乱”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依法进行。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金融“三乱”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所制定的范围、政策、措施、期限等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金融“三乱”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组织自查自纠。此项工作要在98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