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银发(1998)577号、京财预(1998)1324号 1998年9月25日)
市农村信用社各联社、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人总行、
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银发(〔1998〕232号)和《
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通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设有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仍委托国家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在已撤销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其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可由当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办理,所办业务受所属区县联社领导。
二、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中间业务,因此,各农村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缴款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各项预算收入时,各经收处应认真审核缴款凭证的会计要素,对超过缴款期限的要按税务部门填开的凭证加收滞纳金。为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经收处应每天将所收款项划转指定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税款。各信用社所收税款属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业务。在当日预算收入未上划前,如征收机关发现错误可以更正。
三、农村信用社办理代收款项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库条例实施细则和
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关自行收款汇总缴纳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工作,并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转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给缴款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信用社作为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证,第三、四、五联划转指定收款支库。缴款人以现金缴纳时,第二联付款凭证联作为现金收入传票的附件。现金收入传票由信用社自行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