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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84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1984年1月21日)废止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
(1981年4月9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召开会议的内容,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二、加强信访联系。市人大代表可随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项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处理来信,并予答复。
  市人大代表到机关联系有关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热情接待。市人大代表要求会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安排。
  三、走访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要注意联系和访问有关市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和要求。
  四、认真搞好提案的处理工作。本着件件有交待的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将提案的处理结果答复代表本人。
  五、组织视察。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本市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视察。通过视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六、开展专业性问题的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制、经济财政、规划建设、科教四个委员会,在进行专业性问题研究时,可根据不同的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倾听意见,或邀请参加必要的调查研究活动。
  七、市人大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宣传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认真听取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政府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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