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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81)54号 1981年4月11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办:
  现将人民银行省分行制订的《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村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活跃。因此,既要加强对农村现金的管理,不能放任自流,又要有较多的灵活性。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各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现金收支情况。各级人民银行对本地区的观金收支计划,要进行综合平衡。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农材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1977〕153号文件《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农村现金管理的几项要求规定如下:
  一、管理范围
  对农村组织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对各单位的现金收、支监督,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均由开户银行即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和信用社负责办理。
  二、监督内容
  1、各单位都要根据现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和距离开户银行的远近,提出日常保留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报开户银行核准后,作为检查的依据。一般以三至七天的零星开支备用金为最高库存现金限额,离银行较远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零星开支数。超过限额时,单位应主动及时送存开户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超额保存现金。
  2、各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是:发放职工工资;国家、集体对个人支付的款项;日常购买零用物品金额在一百元以下的也可以支用现金。
  城乡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有条件的应尽量采用转帐结算,按国务院〔1981〕3号文件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农村和集市采购国家政策允许采购的商品或农副产品,凭批准文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可以支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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