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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第五十九条 采用无记名方法投票时,选票应将代表候选人全部列入。选举人如选某人为代表时,应在其姓名上画一圆圈。选举人如果选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外的其他选民时,应在名单后面书写其姓名,并在姓名上划一圆圈,圈选总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总数。
  第六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六十一条 选民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十三条 县、市辖区、镇、人民公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投票日一般为一至七天。在选举日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选民自由投票,使绝大多数选民都能参加选举。
  第六十四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确认是否有效,并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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